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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1执1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代春波与被执行人徐旭、陶春利、郭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春波,徐旭,陶春利,郭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1执1247号申请执行人代春波,女,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徐旭,男,住同江市。被执行人陶春利,男,住同江市。被执行人郭臣,男,住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春波与被执行人徐旭、陶春利、郭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881民初12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边青云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