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2执恢2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义富、陈友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义富,陈友池,王龙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恢2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义东。被执行人:王义富。被执行人:陈友池。被执行人:王龙升。本院在执行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义富、陈友池、王龙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王义富、陈友池、王龙升的银行账户,现因申请人提出解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义富、陈友池、王龙升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 芃审 判 员 刘鹏飞代理审判员 徐 超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志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