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刑更550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郭滕犯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550号罪犯郭滕,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郭滕2012年9月14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郭滕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刑期自2011年11月26日起至2018年11月25日止。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5月13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连刑执字第001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11月25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郭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操作工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减刑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获得监狱“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财产已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郭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郭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郭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已缴纳部分罚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新海审 判 员 杜兴淼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玉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