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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3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肖尚文与孔继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尚文,孔继才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3241号原告:肖尚文,男,汉族,现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林,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继才,男,汉族,住江苏省高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尚文诉被告孔继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尚文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尚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尚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计215元,由原告肖尚文负担。审判员  霍俊利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赵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