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6民初3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任焕民与长庆油田、长庆油田富尔达试气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焕民,长庆油田,长庆油田富尔达试气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3369号原告:任焕民,现住甘肃省正宁县。被告:长庆油田。被告:长庆油田富尔达试气队。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焕民诉被告长庆油田、长庆油田富尔达试气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焕民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焕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焕民撤诉。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任焕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小梅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何 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