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民初3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任焕民与长庆油田、长庆油田富尔达试气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焕民,长庆油田,长庆油田富尔达试气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3369号原告:任焕民,现住甘肃省正宁县。被告:长庆油田。被告:长庆油田富尔达试气队。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焕民诉被告长庆油田、长庆油田富尔达试气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焕民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焕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焕民撤诉。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任焕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小梅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何 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