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391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翁鹏鹏与吴飒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鹏鹏,吴飒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3917号申请执行人翁鹏鹏,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被执行人吴飒飒,女,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原告翁鹏鹏与被告吴飒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3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翁鹏鹏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吴飒飒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翁鹏鹏未实现债权5739.22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吴飒飒查无下落,其所有的房产已被法院查封且设有银行抵押,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处置被执行人的房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3917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倩代理审判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吕惠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