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668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徐某某与陕西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徐某某,陕西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6681号原告:李某某。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明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李某某、徐某某与被告陕西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李某某、徐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某某、徐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白广毅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苏秀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