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302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林诉被告王志迁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林,王志迁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 告 张 玉 林 诉 被 告 王 志 迁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确 认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3022号原告:张玉林。被告:王志迁。原告张玉林诉被告王志迁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张玉林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玉林负担。审 判 长 刘彦娟人民陪审员 包求知人民陪审员 胡慧琴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