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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2554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王永灵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永灵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2554号罪犯王永灵,女,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沈刑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永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刑期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9月2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王永灵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上半年,张承杰伙同他人分别利用张永生父亲张国强、妻子王永灵的农合本、身份证等证件,伪造张国强、王永灵到外地看病的虚假病历等报补材料,分别骗取新农合补助款31948元、28805元。后张永生伙同他人分别利用张永生堂姐等三人的农合本、身份证等证件,伪造三人到外地看病的虚假病历等报补材料,分别骗取新农合补助款27338元、56912元、32287元。其中以王永灵的身份报补28805元、以张国强的身份报补31948元的两笔报补款由王永灵让他人代领,以张某的身份报补27338元、以乔某某的身份报补56912元的两笔报补款由王永灵领取。所骗款项张永生等二人私分。案发后张永生、王永灵退回赃款56912元。在原判审理环节,张永生、王永灵退回赃款120400元。该犯系从犯。罪犯王永灵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改造评审鉴定均为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王永灵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永灵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永灵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7年3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雅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