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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400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彭建路与吕凯乐、雷珊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建路,吕凯乐,雷珊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4008号原告:彭建路,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被告:吕凯乐,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住管城回族区。被告:雷珊珊,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应时,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建路与被告吕凯乐、雷珊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彭建路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彭建路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建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60元,减半收取9330元,由原告彭建路负担。审 判 长  王贯一人民陪审员  崔淑娟人民陪审员  解广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宋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