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6719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新泰市齐阳玻纤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旌德县兴达玻纤厂、刘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齐阳玻纤有限公司,安徽省旌德县兴达玻纤厂,刘和平,方振民,姚锡欢,陈根宝,李毅民,方小元,姚成海,张利平,鲍顺,陈庆,葛茂发,汪柏林,葛春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6719号原告新泰市齐阳玻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宫里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982018016407。法定代表人:石仁昆,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强,山东元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旌德县兴达玻纤厂,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江坑环保玻纤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2530000003276。执行事务合伙人:刘和平,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和平,男,1963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被告方振民,男,1953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被告姚锡欢,男,1963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被告陈根宝,男,1945年6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被告李毅民,男,1962年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被告方小元,男,1978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被告姚成海,男,1975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被告张利平,男,1970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被告鲍顺,男,1964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被告陈庆,男,1977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被告葛茂发,男,1963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被告汪柏林,男,1951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被告葛春莲,女,1956年8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本院审理的原告新泰市齐阳玻纤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旌德县兴达玻纤厂、刘和平、方振民、姚锡欢、陈根宝、李毅民、方小元、姚成海、张利平、鲍顺、陈庆、葛茂发、汪柏林、葛春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泰市齐阳玻纤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泰市齐阳玻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31元,保全费46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冀贞利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