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犍为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眉山市东坡区正辉水泥厂与高小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眉山市东坡区正辉水泥厂,高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犍为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正辉水泥厂。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思蒙镇成乐路98公里处。负责人:郑光辉。被执行人:高小平,男,生于1962年6月8日,住四川省犍为县。眉山市东坡区正辉水泥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1)犍为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恢复申请执行债权为15356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2203元。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剩余债权为15356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2203元(未收取)。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1)犍为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进审判员 李文宏审判员 艾 寅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谭 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