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民初6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蔡志汉与张光辉、陈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志汉,张光辉,陈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6519号原告:蔡志汉,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张光辉,男,成年,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陈美霞,女,成年,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志汉与被告张光辉、陈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志汉自愿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蔡志汉自愿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志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蔡志汉负担。审判员 吴丽仙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毅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