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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11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孙玉林与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林,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11民初833号原告:孙玉林,男,1968年3月30日出生,满族,个体业者,现住锦州市太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晶晶,女,199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锦州市太和区。被告: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法定代表人:耿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建军、李旭,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孙玉林与被告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孙玉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82569.31元及被告延期付款的利息16513.8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11日,原、被告经协商达成原告承包被告混凝土灌注合同。原告完成了承包工程,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313519.31元,尚欠原告82569.31元未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诉讼的事项已经在诉讼过程中,两起诉讼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相同,构成重复诉讼,应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玉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77元,退还孙玉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鸿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