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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3刑更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邓增江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增江措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3刑更370号罪犯邓增江措,男,藏族,生于1990年3月5日,文盲,西藏芒康县人。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服刑。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2013)巴法刑初字第0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邓增江措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5月14日交付四川省甘孜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2年11月4日起至2017年7月3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甘孜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意见,报送本院审核裁定。本院依法进行裁前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增江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端正改造态度;能以各项监规纪律约束改造言行,自觉维护监内改造秩序;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核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在年度计分考核中,2013年7月至2016年7月累计积分115分。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缴款凭证、收条、计分考核表、旁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增江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拟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增江措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军审判员 翟光梅审判员 罗 俊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马 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