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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32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方亚平与被执行人吴海燕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32执115号申请执行人方某某,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黄陵县煤炭运销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吴某某,女,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黄陵县医院职工。本院在执行(2015)黄陵民初字第0055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方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方某某于2016年11月1日申请执行吴某某配合办理黄陵县北街药材公司家属楼2单元602室房产过户。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2016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吴某某送达了(2016)陕0632执115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材料,要求被执行人限期配合申请执行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16年11月3日本院依法协助申请人办理完房产过户手续,2016年11月4日被执行人交来执行费30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5)黄陵民初字第00553号民事调解书中黄陵县北街药材公司家属楼2单元602室归方某某所有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延伦审 判 员  张梅英人民陪审员  郑天成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韩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