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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1执191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申请执行刘琼英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刘琼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1执19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西街174-180号,组织机构代码00831119-6。负责人:胡明高,行长。被执行人:刘琼英,女,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刘琼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刘琼英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县人民法院(2016)川0321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文勇审 判 员  郝小军代理审判员  何巧俐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卓子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