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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执284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东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2847号杨东辉,男,1973年02月08日出生,住高唐县。关于杨东辉罚金一案,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9月5日依法移交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房产登记,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东辉作出履行义务计划。除此之外,本院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罚金2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欠罚金2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聊东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万宏审判员  毛英民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延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