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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02民初6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张仕嘉与时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仕嘉,时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初6347号原告:张仕嘉,男,1987年4与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嘉兴市南湖区,现住地:嘉兴市。被告:时超,男,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仕嘉与被告时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仕嘉于2016年11月4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和解,被告已如数归还了全部借款,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时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仕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仕嘉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高铁鹰代理审判员  朱 梅人民陪审员  段菊萍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费一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