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7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林国荣与鲍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荣,鲍伟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7331号原告:林国荣,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代理人:潘高、杨柳,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伟华,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国荣诉被告鲍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国荣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楼小康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金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