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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2民初338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刘长斌与曹德文、威海鸿通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斌,曹德文,威海鸿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2民初3387号原告:刘长斌。委托代理人:任家贤。被告:曹德文。被告:威海鸿通运输有限公司。住址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湾花园**号-4。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育华路**号。法定代表人:曲斌,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龙,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长斌与被告曹德文、威海鸿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志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曹德文及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威海鸿通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3月28日12时10分许,原告驾驶鲁B×××××号轿车与曹德文驾驶的鲁K×××××/鲁K×××××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原告受伤。该事故经莱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与曹德文各负事故同等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2021.95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曹德文辩称,对起诉事实没有异议,垫付了4500元,要求返还。被告威海鸿通运输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该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投保100万元,并投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承担诉讼费用、鉴定费用及非医保用药。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8日12时10分许,原告刘长斌驾驶鲁B×××××号轿车与曹德文驾驶的鲁K×××××/鲁K×××××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原告受伤。该事故经莱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长斌与曹德文各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1天,付医疗费1807.14元。海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证明原告需休息治疗两个月。鲁K×××××/鲁K×××××挂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经公安机关委托,莱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了莱价认字2016第165号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值认证书,认定鲁B×××××车修复价值为39750元。原告付拆解费600元、清障施救费1200元。被告曹德文垫付了4500元,要求返还,原告同意返还。上述事实,由交通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医疗费单据、价值认证书、施救费发票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鲁K×××××/鲁K×××××挂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该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不足部分,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按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依据相关规定和证据,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807.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护理费132.75元、车损39750元、拆解费600元、清障施救费1200元予以认定,对其主张的误工费,因原告未提交其系在岗职工,故参照2015年青岛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885元认定为2702.87元(32885元/365天*30天)。以上损失共计46212.76元,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6662.76元,超出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3955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50%即19775元。被告曹德文垫付了4500元,要求返还,原告同意返还,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付原告刘长斌26437.76元;原告刘长斌在收到上述理赔款二日内返还被告曹德文45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元,由原告刘长斌负担195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负担2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志金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 星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