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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民初304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胡浩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胡浩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3民初3042号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97087555W。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斌,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天翔,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浩波,男,199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浩波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项60893.76元;2、支付违约金14614.5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23日,原告(担保方)、被告(借款人)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贷款人,以下简称对外经贸公司)、杭州维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服务方,以下简称维仕金融公司)共同签订《个人消费信托贷款及服务合同》(编号:021000714010001532)一份,约定:被告向对外经贸公司申请贷款60000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贷款起始日为放款日。贷款手续费按贷款金额的2%计算,即1200元,被告授权对外经贸公司在发放贷款时直接自贷款金额中一次性扣除该费用。贷款按月计息,月利率为1.1%,被告应在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开始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利息、服务费及担保费,每月应支付的还款额为2926.67元,其中本息2326.67元,服务费及担保费600元。贷款到期(包括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或每一还款期,被告未偿还或未全部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对外经贸公司或其委托机构有权对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按日计收罚息,直至全部的本金、利息、罚息及全部款项付清为止,罚息利率为每日0.1%。维仕金融公司为被告申请贷款全程提供咨询、指导服务。原告为被告在本合同项下所欠对外经贸公司的债务(包括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对外经贸公司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立即行使解除本合同权利时,原告应立即履行担保义务,向对外经贸公司指定的还款账户足额缴纳被告应支付的全部款项。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足额向被告追偿(包括原告为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合同还约定,若被告违约,造成合同被提前解除,被告还应支付给原告违约金18000元。2014年4月24日,对外经贸公司委托维仕金融公司向被告发放贷款。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对外经贸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向被告宣布解除合同,贷款提前到期。2014年12月,对外经贸公司向原告出具确认书一份,确认原告于2014年12月10日向对外经贸公司履行了担保责任,代被告偿还了拖欠的借款本金58333.33元、利息1980元、扣收失败手续费150元、罚息430.43元,合计60893.76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个人消费信托贷款及服务合同》、《借款借据》、《代收付授权委托书》、转账凭证、《特别告知函》、《解除合同通知书》及《已履行担保责任确认书》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向对外经贸公司借款,原告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现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原告为被告垫付款项。原告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故原告诉请被告归还代偿款60893.76元并支付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浩波归还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款项60893.76元,并支付违约金14614.5元,上述款项被告胡浩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688元,由被告胡浩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丽审 判 员  杨晨炯人民陪审员  何凤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林惠雅附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