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4执2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吴忠慰与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忠慰,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2456号申请执行人吴忠慰,男。被执行人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枣园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柳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吴忠慰与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陕0104民初40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忠慰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20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扣划了被执行人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已兑付案款2835元,现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2456号案件终结执行。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李旭旭执行员 蒋卫鹏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林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