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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民初5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殷惠峰与沈晓燕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惠峰,沈晓燕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5370号原告:殷惠峰,男,1976年3月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政(受殷惠峰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鼎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晓燕,女,1980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培虹(受沈晓燕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惠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惠峰与被告沈晓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殷惠峰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惠峰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殷惠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殷惠峰负担。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唐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