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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479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郭某与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4791号原告郭某,男,198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告米某,女,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常晓亮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