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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9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庆,徐婷雯,上海远东建筑设计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9143号原告:徐庆,男,197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靖宇东路XXX弄XXX号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琼华,上海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系原告徐庆妻子,女,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靖宇东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徐婷雯,女,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政悦路XXX弄XXX号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融融,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萍,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远东建筑设计院,注册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康路XXX号XXX号楼五楼,实际经营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徐仁明,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融融,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萍,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庆诉被告徐婷雯、上海远东建筑设计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徐庆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徐庆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8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庆负担。审判员  龚立琼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史晨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