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艳艳与佘远志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艳,佘远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保18号申请人:张艳艳。被申请人:佘远志。关于张艳艳与佘远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张艳艳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且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做出的(2016)苏0682民初10423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佘远志(居民身份证号码××)所有的车牌号为苏F×××××汽车一辆、苏F×××××汽车一辆。查封:二年,自2016年11月4日至2018年11月3日止。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提取,不得不得办理质押、转让、过户等手续,并限制其年检。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吕祝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