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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艳艳与佘远志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艳,佘远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保18号申请人:张艳艳。被申请人:佘远志。关于张艳艳与佘远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张艳艳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且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做出的(2016)苏0682民初10423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佘远志(居民身份证号码××)所有的车牌号为苏F×××××汽车一辆、苏F×××××汽车一辆。查封:二年,自2016年11月4日至2018年11月3日止。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提取,不得不得办理质押、转让、过户等手续,并限制其年检。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吕祝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