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2民初3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建祥与谷朋华、王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祥,谷朋华,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3362号原告王建祥,男,1963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谷朋华,男,1981年2月5日生,汉族,住定州市南城区。被告王磊,男,1991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祥与被告谷朋华、王磊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祥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祥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祥撤回起诉。诉讼费4812元,由原告王建祥负担。审判员 崔彩芬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温东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