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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2民初3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建祥与谷朋华、王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祥,谷朋华,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3362号原告王建祥,男,1963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谷朋华,男,1981年2月5日生,汉族,住定州市南城区。被告王磊,男,1991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祥与被告谷朋华、王磊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祥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祥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祥撤回起诉。诉讼费4812元,由原告王建祥负担。审判员  崔彩芬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温东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