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2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王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拘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2586号罪犯王丹,女,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野县人,中专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12)邓刑初字第41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3日起至2023年5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2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王丹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以来,王东、王丹等人为C级领导的传销组织,在邓州市城区以某公司的名义推销商品,拉人缴纳2800元钱获得加入该公司的资格,并组成五个层次,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2011年11月5日,张彩为了让陈某某加入传销组织,将陈某某骗至邓州,后王丹安排张彩、王丽勇等人轮流看管被骗到传销网点的陈某某,防止其逃跑,强迫其听课洗脑、缴纳会费、陈某某多次提出要走,但均被拒绝。2011年11月13日,陈某某趁看管自己的人不注意,从其租住的5楼跳下逃跑,后受伤致死。王丹等三名被告人赔偿陈某某亲属经济损失61500元。2015年7月22日缴纳罚金5000元。罪犯王丹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5月获得记功;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下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的半年评审鉴定依次为:较差、较差、良好、一般、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丹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丹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7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雅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