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行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焦志英与怀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志英,怀远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321行初65号原告:焦志英。被告:怀远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杨昆,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志英不服被告怀远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焦志英于2016年11月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焦志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志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志英负担。审 判 长 陈冬梅审 判 员 许业明人民陪审员 高 群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周建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