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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706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陈海玲、陕西粤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陈海玲,陕西粤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706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责人:杨新丰,行长。委托代理人:康博明,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伟龙,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海玲,女���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粤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兴培,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陈海玲、陕西粤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551元,减半收取计1775.5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担。审判员  罗艳琴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申丽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