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9云南春城财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昆明优盛投资有限公司、姜万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春城财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明优盛投资有限公司,姜万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字第1257号申请执行人:云南春城财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怀灿被执行人:昆明优盛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刚被执行人:姜万丽,女,汉族,1987年1月9日出生。当事人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司 俊执行员 陈 芮执行员 李江永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周 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