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1554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于艳彬与东港市孤山镇云丰饲草加工厂劳动报酬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艳彬,东港市孤山镇云丰饲草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554号申请执行人于艳彬。被执行人东港市孤山镇云丰饲草加工厂。上列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丹东大孤山经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丹大劳仲字[2014]第7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生效仲裁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3770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的投资人长期不在工厂,去向不明,工厂停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丹东大孤山经济区劳��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丹大劳仲字[2014]第75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厚革审判员 金洪刚审判员 菅秉祥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孙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