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9民初2014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史文彬与王亚辉、徐水县锐达大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文彬,王亚辉,徐水县锐达大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2014号原告:史文彬。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秋泉,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亚辉。被告:徐水县锐达大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文彬诉王亚辉、被告徐水县锐达大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文彬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徐水县锐达大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水县锐达大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文彬撤回对徐水县锐达大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隰智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薪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