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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民初480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单宇与储成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宇,储成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3民初4803号原告:单宇,男,1975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储成鑫,男,1989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单宇与被告储成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55元(已减半),由原告单宇负担。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阚晓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