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3民初480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单宇与储成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宇,储成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3民初4803号原告:单宇,男,1975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储成鑫,男,1989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单宇与被告储成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55元(已减半),由原告单宇负担。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阚晓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