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民初773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黄俊杰与云南一品红花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云南世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兴鸿、张显林、汪世强、宋前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俊杰,云南一品红花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云南世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兴鸿,张显林,汪世强,宋前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民初7737号原告:黄俊杰,汉族,1971年1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文婷,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一品红花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07763806-1住所:丘北县锦屏镇新城区(丘北县达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内)被告:云南世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9565115-9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和长青路交汇处翡翠湾·现代广场8F-A号被告:王兴鸿,男,汉族,1987年10月8日出生。被告:张显林,男,汉族,1963年12月22日出生。被告:汪世强,男,汉族,1968年10月5日出生。被告:宋前禄,男,汉族,1964年1月9日出生。原告黄俊杰诉被告云南一品红花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云南世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兴鸿、张显林、汪世强、宋前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黄俊杰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俊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黄俊杰撤回对被告云南一品红花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云南世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兴鸿、张显林、汪世强、宋前禄的起诉。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38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黄俊杰1385元。审判员 褚 嬴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筱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