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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1089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2-19

案件名称

王永新与天津市美好愿景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新,天津市美好愿景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10893号原告:王永新,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霞(系原告之妻),住。被告:天津市美好愿景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渔阳镇渔阳南路中段东侧胜达家园。法定代表人:付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新诉被告天津市美好愿景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新撤回起诉。诉讼费用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宾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明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