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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1362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世莉、邱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邱兵,王世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3622号原告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33947541J。法定代表人黄太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梦霞,女,199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邱兵,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王世莉,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邱兵、王世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曹蓓蓓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