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民初65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郑艳红、谢加海等与贺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艳红,谢加海,贺为,朱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6593号之一原告:郑艳红,女,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原告:谢加海(曾用名谢家海、谢大海,系原告郑艳红之夫),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被告:贺为,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朱红梅(系被告贺为之妻),女,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艳红、谢加海与被告贺为、朱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艳红、谢加海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朱红梅所有位于徐州市和平大道与汉源大道交会处西南隅和平首府1-1-116房产(建筑面积20.870平方米)、1-1-117房产(建筑面积38.520平方米)及位于徐州市龙湖东路99号(和平大道以北、翠屏山街道办事处驻地以东)悦山小区Y7-2-702房产(建筑面积100.240平方米)。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保障本案判决生效后能够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朱红梅所有位于徐州市和平大道与汉源大道交会处西南隅和平首府1-1-116房产(建筑面积20.870平方米)、1-1-117房产(建筑面积38.520平方米)及位于徐州市龙湖东路99号(和平大道以北、翠屏山街道办事处驻地以东)悦山小区Y7-2-702房产(建筑面积100.240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亚光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荣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