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熊雄与被执行人孙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雄,孙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熊雄,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10日,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孙勇,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11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执行熊雄与孙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孙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勇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杨 敏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罗 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