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265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牛建伟敲诈勒索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牛建伟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2657号罪犯牛建伟,女,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潢川县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金刑初字第957号刑事判决,认定牛建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赃款100万元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4月14日起至2021年4月13日止。宣判后,牛建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2012)郑刑一终字第4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2月2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牛建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牛建伟伙同他人预谋敲诈万某。2010年11月24日15时许,牛建伟和被害人万某发生性关系后,同伙进入房间采用拍裸照、用玩具手枪威胁等手段,向万某索要100万元。当日下午17时许,万某向牛建伟等人交付100万元。罪犯牛建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5月获得记功;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11月获得表扬;2016年5月获得表扬。自2013年下半年起至2016年上半年止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一般、较差、一般、良好三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牛建伟涉案赃款100万元没有退赃,且其六次半年评审鉴定有一次较差,两次一般。综合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本次暂不对其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牛建伟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雅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