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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民终108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西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陈文梅劳动争议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陈文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民终10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226700675K,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青海,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生宽,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文梅,女,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原西宁市五金制品厂工人,住西宁市城西区上诉人西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文梅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3民初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陈文梅于2016年11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陈文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3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陈文梅撤回对西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西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西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余款5元退还西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甲宁审判员  纳 敏审判员  李宏宁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珊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