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昆明市西山区云华汽车租赁服务部与杜龙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市西山区云华汽车租赁服务部,杜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字第977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西山区云华汽车租赁服务部。经营者:胡兴润,男,汉族,1951年1月17日。被执行人:杜龙华,男,汉族,1987年9月27日出生。当事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四终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司 俊执行员 陈 芮执行员 李江永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周 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