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抗29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普交通肇事罪一案再审决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6)冀06刑抗29号原审被告人刘普交通肇事罪一案,保定市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2日以(2016)冀0636刑初1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24日以冀保检公一审刑抗(2016)30号刑事抗诉书对保定市顺平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6刑初105号刑事判决提起抗诉,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刘普的行为不构成自首,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一、指令保定市顺平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二、本案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曹文英审 判 员 王 洛代理审判员 冯志国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