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3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罗春花与刘建红、罗耀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春花,刘建红,罗耀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3民初1054号原告:罗春花,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刘建红,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罗耀峰,住福建省清流县。原告罗春花与被告刘建红、罗耀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罗春花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春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春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春花负担。审判员 李连德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黄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