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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6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朱行宪与宋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行宪,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6执336号申请执行人朱行宪。被执行人宋刚。申请执行人朱行宪与被执行人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2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朱行宪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宋刚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行宪书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2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田 茂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琳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