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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1民初184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植民与任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植民,任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1民初1843号原告:王植民,男,1980年5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告:任婷婷,女,1983年5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原告王植民诉被告任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王植民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植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植民撤诉。本案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0元,由原告王植民负担。审判员  邹晓燕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雪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