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1民初184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植民与任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植民,任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1民初1843号原告:王植民,男,1980年5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告:任婷婷,女,1983年5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原告王植民诉被告任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王植民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植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植民撤诉。本案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0元,由原告王植民负担。审判员 邹晓燕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雪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