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郭高锋与樊永琪赵英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高锋,樊永琪,赵英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2041号原告:郭高锋,男,汉族,初中文化,村民。委托代理人:张军良,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任娇丽,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一般授权。被告樊永琪,男,汉族,大学文化。被告赵英霞,女,汉族,大专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高锋诉被告樊永琪、赵英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高锋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英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高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高锋撤回对被告赵英霞的起诉。审判员 刘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吴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