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执35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武汉市威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黄念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威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黄念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35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威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大道38号。法定代表人刘学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念元,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4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念元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黄念元价值676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静荣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文新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