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02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与江建生、宜春市翔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江建生,宜春市翔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4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秀江中路266号,社会信用代码证:91360900492000639C。法定代表人:熊试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建生,男,195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宜春市翔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袁山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袁文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江建生、宜春市翔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江建生、宜春市翔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有需要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小平审 判 员 袁绍钦审 判 员 曾小云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吴 俊 微信公众号“”